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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法院一篇案例入选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8/14 14:51:24 浏览:31

来源时间为:2023-08-08

8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建设情况,并解读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申报的《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核义务及侵权责任认定——袁某某诉蔡某、某出行科技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选。

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核义务及侵权责任认定——袁某某诉蔡某、某出行科技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蔡某从某出行科技公司处线上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后双方续签一个月《租车协议》,当时蔡某驾驶证已记满12分。该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投保了汽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车辆租赁期间内,蔡某驾驶该车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袁某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袁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蔡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且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逃离现场,故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袁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某出行科技公司及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逃离现场后对碰撞部位有明显擦痕的贴纸两次予以撕毁,且在公安询问笔录中一直否认碰撞事实,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汽车承租人责任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可据此免责。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作出,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告袁某某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车出借或出租时,在确保车辆性能安全的同时,对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被告蔡某与被告某出行科技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已记满12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某出行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证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就原告袁某某的各项损失,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经综合考量,酌定由被告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出行科技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某自担15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在出租车辆时未尽相应审核义务而对承租人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共享汽车租赁中汽车租赁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义务边界等认定,对正确厘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与承租人、驾驶员及其他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分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和依法规范共享汽车安全运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运行模式分析。共享经济是数字经济与经济相结合的新业态,共享汽车租赁是共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典型代表。线上租车模式给租车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客户体验,也为传统汽车租赁行业插上了“互联网翅膀”,但相较于线下租车模式,线上租车模式中租赁方的不特定性、租赁方与驾驶方的分离性等问题,使得该业态中的风险管控问题尤为重要。共享汽车租赁平台运营模式不同,与其相对应的法律地位、风险控制能力、平台义务亦不相同。当前我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平台作为出租人的“直营模式”,一种是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的“加盟模式”。本案即为第一种运营模式,平台作为出租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车辆出借或出租时,不仅需要履行确保车辆性能安全的保障义务,还应对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二、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过错及责任认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判定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应综合考虑注意义务程度、风险开启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现有技术能力及平台的社会责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核义务,其审核义务应包含对车辆适驾性、安全性和驾驶人适格性等方面的审慎审核义务。本案中,共享汽车平台仅对租车人身份证、有无驾驶证进行线上审核,但未对其驾驶证是否超分这一与驾驶资格相关的关键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因其未对驾驶人适格性进行审慎审核,将机动车交由不得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驾驶,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责任认定上,根据平台的过错程度、风险控制能力、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和金额。

三、共享汽车租赁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共享汽车行业针对不特定用户,平台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用户规范管理及运营安全防范,不仅有利于规范共享汽车租赁市场,促进共享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一是审慎检查车辆状况,共享汽车驾驶人员流动性大,其车况相比一般私家车较差,平台应增强线下服务能力,确保车辆适驾性、安全性,此外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亦应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相应检查。二是审慎核查驾驶人信息,平台应完善用户身份注册及驾驶资格审查等流程,对驾驶证扣分情况、驾驶人的精神状态、实际驾驶人与注册用户是否一致等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探索将驾驶人员信息实时与公安部门对接,对驾驶人员资格的审核实行动态监控,共同建立出行黑名单。三是加强车辆运行监测和预警,通过在APP或车内设备中植入对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超分驾驶、冒名驾驶等各类禁止性行为的音频或者视频,有效警示驾驶人。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尝试通过人脸识别、实时监测、违规用车预警等数字化技术手段,防范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超分驾驶、冒名驾驶等情况。四是规范平台保险购买,平台应根据实际需要及协议内容及时足额购买保险,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对共享汽车购买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用户应特别留意车辆保险险种、保险额度等投保信息,避免因保险原因而面临赔偿风险。

原标题:《喜讯_太仓法院一篇案例入选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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