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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9/25 18:04:22 浏览: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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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6月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894.66

101,858.72

91,019.49

43,363.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311.44

53,691.62

55,140.51

57,061.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5.00

180.00

195.00

276.5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6,358.22

47,987.10

35,683.98

13,974.68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73,881.26

117,523.04

69,535.95

33,851.97

营业收入

247,576.36

402,255.75

303,111.27

220,869.48

净利润

41,847.07

60,478.86

39,012.46

30,741.81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363.32万元、91,019.49万元、101,858.72万元和76,894.66万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23,866.39万元、322,661.56万元、426,000.33万元和264,850.42万元,与同期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本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061.47万元、-55,140.51万元、-53,691.62万元和-20,311.4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且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快速扩大的发展态势相适应,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来源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投入的支出。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本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56,707.21万元、55,338.79万元、53,706.17万元和20,375.52万元。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6月,本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6.53万元、-195.00万元、-180.00万元和-225.00万元。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报告期内的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2年5月9日,本公司召开了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了有关未来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了符合该监管指引的要求,本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对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再次调整,修订后的内容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

2012年5月9日,本公司召开了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4年3月7日,本公司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对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优先主要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2、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2011年3月20日,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六)发行人存续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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