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马某等三名被告人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马某、刘某、张某均系无业人员,2014年11月26日,三人经事先预谋来到太仓市区一家高档酒店,首先由马某、刘某进入酒店包厢内,叫来服务员点菜,并点了两瓶高档酒。当服务员将酒拿到包厢后,二人电话联系在酒店外等候的张某,张某带着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假冒高档酒进入包厢,后找借口支开服务员,以假酒掉包的方式窃得酒店的高档酒,随即三人迅速离开酒店。通过此种方式,三人共作案三起,窃得名酒六瓶,共计价值4980元,三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