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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发布日期:2023/7/5 11:17:54 浏览:46

来源时间为:2023-06-3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因财务性投资事项,拟将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扣减2,700.00万元,扣减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97,3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同步修订的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买欧司朗旗下照明组件的数字系统事业部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HUA先生签订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GUICHAOHUA先生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签字:

郑淑琳任明明丁喆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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