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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10起长三角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3/8/18 14:37:46 浏览:135

来源时间为:2023-08-07

聚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10起长三角典型案例发布转自:浦江天平2023-08-0717:54:50

今天(8月7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情况,并解读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6场。

基地成立以来,积极践行“数字化”司法理念,构建数字经济分类研究体系,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精神,建立数字经济审判团队,创新数字经济专业审判机制,构建数字经济案件全周期管理机制;通力打造智库联合体和“数智思享嘉”创新品牌,协办“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建设”专题研讨会等论坛,完成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调研课题招标和中期推进工作,开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典型案例发布、类案裁判规则梳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等配套机制探索,致力于为全市法院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研究和实践平台,为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点击以上关键词查看详情)

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之司法平衡

案例2:短视频用户恶意剪辑和虚假描述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二、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3:“短视频带货”合同僵局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及责任承担

案例4:虚拟代币清退义务人的确定与清退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例5:采用技术手段绕过技术保护措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6:合意规避平台算法的榜单优化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

三、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7: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核义务及侵权责任认定

案例8:金融电子合同规范性完善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四、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灰黑产业防治典型案例

案例9:非法占有他人具有经济价值的游戏账号行为的定性

案例10:为线下违规行为签订的线上信息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

PART01

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

侵害其他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

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之司法平衡

——某上市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及三股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言论自由/名誉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上市公司,被告某信息公司系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系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因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被控侵权言论十余条,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被告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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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企业对于一般负面言论的适度接纳和容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及责任认定等问题,有助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构建文明规范的网络群体言论空间,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一、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应以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当下网络言论具有内容琐碎、发表随性、传播迅速的特点,受信息误差、个体素质差异等因素影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是股民因股价持续下跌,在公开的网络空间股吧表达不满及发泄情绪进而引发的诉讼。此种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实为传统名誉侵权在互联网上的呈现,关于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认定仍需遵循传统名誉侵权的界定和适用规则,需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无造成损害后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综合考量。本案被告吕某、冯某之行为经审查尚不具违法性,原告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特点考量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界定

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界定,应将传统考量因素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主要包括侮辱、诽谤等方式。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吕某、冯某对其实施了诽谤的侵权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丑化其法人人格,损害其名誉,影响其股价。因股价持续下跌而发布的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言论和负面情绪的抒发,属于个人意见的表达,其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及过失,主观不具有可谴责性。被告吕某、冯某仅是股吧内的普通网民,其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也并非该领域面向社会公众的权威人士,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两人带有主观体验感的言论信息,非经官方核证或自行核实,也不会一味盲从。此外,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之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应遵循“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

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问题,《民法典》将知识产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扩张适用到网络所有民事权益领域,并予以完善。如对“避风港原则”适用标准予以细化,增加了“通知转送—反通知—恢复”的处理程序;对“红旗原则”适用范围予以扩张,将“知道”拓宽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救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在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网络用户及信息海量、变动不居等特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行为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否则将极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网络服务费用,妨碍信息自由交流,降低信息传播速度,最终影响网络信息科技和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本案中,某信息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充分提醒告知、事中及时采取措施、事后积极披露信息等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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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2/

短视频用户恶意剪辑和虚假描述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张某某诉冯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恶意剪辑/网络谣言/个人名誉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系帮扶艾滋病感染人群的志愿者,曾获得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全国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原告在某次电视节目录制中讲述多年来帮助艾滋病感染者的经历,提及因救助艾滋病感染者过程中遭遇职业暴露风险,需要吃艾滋病毒阻断药,导致其身心产生不良反应。被告冯某某在抖音平台实名注册账号,于2022年8月21日发布一则短视频,剪辑了张某某在节目中讲述自身身心产生不良反应的结果部分,但并未保留张某某讲述因职业暴露需要吃艾滋病毒阻断药的原因部分,并在短视频中配上“男子染上艾滋病,直接被同事们孤立,心中甚是抑郁”的字幕。原告发现后私信该用户要求删除视频被拒,后向抖音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该平台对被告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作后台删除处理。2022年8月22日,被告账户再次发布恶意剪辑的短视频并且拒绝删除。上述两部短视频引起5000余人次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因被告冯某某发布的视频加字幕误导观众以为是原告张某某感染艾滋病,导致多名网友在评论区指责张某某“私生活混乱”,而且该视频也被原告的亲友浏览到,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法院报》公开道歉,在其侵权主体账号置顶公开道歉不少于十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某某实名认证的账户在抖音平台发布剪辑的视频并配上虚假的、具有误导性信息的文字,引发多人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考虑到被告账户发布的视频针对不特定人群,且不一定会被此前浏览、点赞、评论、收藏、转发的网民再次看到,最终判决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方式为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内容,并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抖音平台账号置顶公开道歉内容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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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台用户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恶意剪辑和虚假描述的短视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恶意剪辑发布虚假视频行为的认定、对个人网络名誉权的司法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网络言论空间治理,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一、恶意剪辑发布虚假视频行为的认定

当下“流量经济”发展迅速,部分网络平台用户为博取流量红利、吸引粉丝关注,通过恶意剪辑视频并配上虚假不实的文字等方式“博出圈”,导致网络名誉侵权、网络谣言传播、网络暴力等事件频发。区别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名誉权侵权方式,恶意剪辑是把客观真实的话语或画面,按照不同时间次序进行前后颠倒或者“断章取义”的拼接,或再故意配以引人误解的文字,形成内容真假混杂的视频。经过网络平台推送进行大量传播,普通网民因很难分辨真实性而进行负面评论,不仅会对被造谣者的名誉、隐私造成负面影响,也很容易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中,张某某原本从事的是社会公益活动,可经由被告恶意剪辑的视频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后,志愿者被公众误会为艾滋病患者并被恶意评论,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原本良好的社会评价受到扭曲。

二、对个人网络名誉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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