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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4/11/28 22:44:58 浏览:6

来源时间为:2024-05-17

为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示范引导作用

提升社会公众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助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现发布2023年度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范围广泛,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传统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领域,涵盖计算机软件、新材料、汽车部件、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食品等行业;案例办案形式多样,既有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案件,又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OpenWRT为通信领域的系统操作控制软件,适用《GNU通用公共许可(版本2)》开源许可协议(即“GPLv2”协议),其源代码可供软件开发者免费获取使用。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基于OpenWRT二次开发涉案“OfficeTen1800”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OpenWRT系统软件对应源代码进行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软件底层系统,另一部分是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所形成的上层功能软件。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招募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前员工到苏州启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复制并少量修改涉案软件源代码,形成与涉案软件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软件。经鉴定,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基于OpenWRT开发的软件需按GPLv2确定权属,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二次开发具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及苏州启某网络公司未证明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放弃涉案软件权利,其基于GPLv2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法院考虑独创性部分比例,判赔50万元。

案例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是一家知名的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口罩在市场上享有高度声誉。在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合作期间,后者作为销售代理负责在亚马逊平台上销售“MASkin”品牌口罩,并进行相关的市场推广和宣传。然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利用从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获得的信息以及后者未能及时注册商标的机会,恶意注册了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并申请了“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此外,该公司还授权其关联企业上海行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多个网站上销售“MASkin”品牌口罩的仿制品。合作终止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基于其抢注的商标对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发起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投诉以及电商平台投诉,严重损害了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商誉。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和上海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徐某的控制下,不断恶意注册大量与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运营相关的商标,并试图通过这些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在网络上发布误导性信息,对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严重伤害。

法院判定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及关联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恶意注册仿冒“maskin”“BENEHAL”“必利好”等商标、不正当地使用苏州某防护用品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何某良、王某端侵犯著作权案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MOBILE》游戏持续火爆。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何某良、王某端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Discord等聊天软件与境外游戏外挂程序非法制作团队合谋,由何某良负责对接境外,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管理下级销售代理,由王某端负责购买网站源代码,搭建、管理gmskey。com网站作为交易外挂程序的平台,使用比特币结算销售收入和分配违法所得,面向国内外游戏玩家销售境外非法制作团队开发运营的针对《和平精英》《PUBGMOBILE》游戏的外挂程序。经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避开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专门为游戏采取的MTP安全保护措施,通过修改网络游戏记载动态库的数量、路径,或读写游戏的内存数据等方式,获取、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的行为,以增加游戏本不具有的“自瞄”“人物透视”“显示物资”等功能,为游戏玩家提供作弊服务,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经审理法院认定何某良、王某端通过非法手段破译、修改游戏数据,侵犯了《和平精英》《PUBGMOBILE》的著作权,损害了游戏市场秩序和著作权人利益。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

案例四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某茶城店铺销售假冒洞庭山碧螺春线索。办案组通过联合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开展走访调查发现,茶城内有多家店铺专门销售茶叶包装盒,其中多数明显标注有“产地苏州”“洞庭山碧螺春”等广告信息。此外,部分商户使用此类茶叶包装盒销售外地碧螺春。针对此情况,办案组认为市场上销售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存在假冒伪劣隐患,有损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商标的声誉,侵害消费者权益。基于此情况,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吴中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磋商函,建议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的质量监管与品牌保护。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市场秩序。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发展规划》《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三是对茶叶商户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商户合法使用“洞庭山碧螺春”地理标志。

案例五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老字号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3月29日,苏州知名老字号企业苏州元大昌酒业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商标被苏州市吴中区某网络科技公司抢注,该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申请注册与元大昌酒业有限公司持有商标的名称、字体相近似的商标21个,涵盖广告销售、医药、日化用品等类别,上述商标用于该公司在京东、淘宝上所注册的“元大昌旗舰店”中销售的商品上,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产品与某酒业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对苏州元大昌酒业有限公司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吴中区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明显具有抄袭苏州元大昌酒业公司商标、字号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通过实施混淆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老字号存在特定联系。此外,其他多家老字号企业如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苏州陆稿荐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均反映其商标被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抢注,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与发展,不利于老字号这一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查处损害老字号保护传承的违法经营行为,推动老字号经营单位进入省市商业标识保护名录。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开展“护航”专项执法行动,办理涉老字号案件56件;推动46家老字号进入省市商业标识保护名录;指导老字号协会设立老字号品牌工作指导站;与上海、南京等城市建立跨区域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协作机制。

案例六

太仓市公安局办理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

2022年7月,太仓市公安局接到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报案,指控无锡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及其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前生产部门生产经理和工艺工程师)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太仓警方随后在无锡和苏州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并查扣了30余套图纸、40余套模具,并查封了6台机器,案件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鉴定,无锡公司的39种型号模具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的模具实质上相同,由此造成的产品销售导致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定被告陆某峰、于某、韩某磊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因其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造成1700万元重大损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三被告共同犯罪,分别被判处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案例七

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3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创作的“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多款木制拼接玩具设计被浙江某玩具加工厂、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无授权复制。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组织生产,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负责复制拼装玩具图纸、协助组织生产等。警方于2021年7月7日在瑞安市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李某某2人,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3个,查获非法复制的“3D”木质拼装玩具20款共4989件。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在没有取得苏州工业园区某科技公司的授权下,复制并生产该公司的木质拼装玩具,后在阿里巴巴网店上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逾100万元。

2023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八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书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获得“书桌(1.8M-YF-SF-16-SZ-188A-1)”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607396.6。2020年10月22日,该公司发现吴中区某家具厂在其经营的艺术家具馆内销售一款与其专利设计近似的书桌,认为该产品已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请求人否认侵权,并声称已经提起了专利无效,同时指出请求人的专利设计本身与先前存在的设计高度相似,应被视为现有设计。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行政裁决,支持请求人的主张,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被请求人不服此裁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13日,该院判决驳回被请求人的诉讼请求,确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晰且法律适用准确,从而维持了裁决。败诉后被请求人仍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于2023年2月15日主动申请撤案。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下达裁定书,同意被请求人撤回上诉请求。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全部有效基础上,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此责令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请求人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败诉后上诉至最高法,并随后撤诉,最终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决定最终生效。

案例九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2月16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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