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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4/12 19:17:28 浏览:3222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释义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自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莱克投资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所有,同时莱克投资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莱克投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则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现金分红中与莱克投资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所有。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投以及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吉盛创投、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大雄风创投、苏州和融创投、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成华利创投、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回购该部分股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股份。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则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包括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所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祖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凤或倪翰韬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二、稳定股价预案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将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稳定股价的措施1、公司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全年不超过经审计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莱克投资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莱克投资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每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1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公司应确保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履行上述增持股票义务的承诺。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在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将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回购或增持计划。(二)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若莱克投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与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四)本预案的执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招股意向书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本公司履行职责,或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莱克投资将购回莱克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同时将督促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莱克投资购回股份的价格等条件将与回购股票的条件一致。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莱克投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则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倪祖根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作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督促莱克投资购回莱克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有权将应付本人实际控制的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盛融创投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因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有权将应付本人薪金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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