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联系人:宋益峰
联系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30号
联系电话:0512-53565616
传真:0512-53567773
邮政编码:2154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
1、牵头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江春豪、俞子耀、王俊如、许洁、姜瑞源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联系电话:0512-62938153、62938093、62938091
传真:0512-62938665
邮政编码:215008
2、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黄凌、刘延冰、陈翔、闫星星、杨兴、张全、郭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56356、010-85130443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二)分销商
1、(,)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叶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85136
传真:010-88085135
邮政编码:100033
2、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锁
联系人:陈玫颖、李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联系电话:010-58568004、58568128
传真:010-58568140
邮政编码:100033
3、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东
联系人:、勇胜男、刘玲基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联系电话:025-83360567、57710509、83367888-3117
传真:025-83213223
邮政编码:210008
4、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董朝晖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7楼
联系电话:021-68768159
传真:021-68765289
邮政编码:200122
三、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5、010-88170738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四、审计机构: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詹从才
联系人:俞正广、周琼、王敏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25-83312769
传真:025-83319371
邮政编码:210009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迎、胡君然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528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六、发行人律师: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住所: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世纪财富大厦18楼
负责人:孙剑良
联系人:顾志强、汪雪琴
联系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世纪财富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512-53542020
传真:0512-53589611
邮政编码:215400
七、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营业场所:太仓市太平南路29号
负责人:金栋
联系人:王燕
联系地址:太仓市太平南路29号
联系电话:0512-53588855
传真:0512-53568333
邮政编码:215400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太仓城投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整。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75。(该债券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35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付本金的20、20、20、20、20,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1月11日。
十、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六、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七、承销团成员:牵头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九、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将积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出上市和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一、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2013年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同意已签署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