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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7/23 10:14:08 浏览:22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9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认购对象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海润光伏股票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海润光伏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会减持海润光伏股票,且没有在该期间的减持计划。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海润光伏所有。”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海润光伏公告编号:临2016-13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98号),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告编号:临2016-108);同时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证券市场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收购的标的资产2016年半年报审计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申请延期回复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19)。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和解释,现将上述书面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开披露,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海润光伏公告编号:临2016-13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

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9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截至2016年7月22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1、201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2]282号)

(1)关注的问题

“你公司未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备,仅记录分红提案内容而没有具体的审议发言情况,以及对关联交易进行年报更正等情况。现就现金分红以及规范运作等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分红制度。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梳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履行到位,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进行了年报更正公告,补充披露了公司与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对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进行自查,并针对上述不规范行为发生的原因、责任人及问责情况等进行说明。此外,近期有题为“阳光集团抄顶新能源”的媒体报道,涉及到你公司与阳光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以及你公司海外电站建设项目的风险问题。”

(2)整改措施

“①海润光伏利润分配政策

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股东意愿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项目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等情况后,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了《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部分,该议案已经2012年5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12年6月11日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着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的原则,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规定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润分配最新规定,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同意;公司在召开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上述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②海润光伏2011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2012年3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36,418,0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0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60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5,098,522.66元(含税),结余的未分配利润864,884,182.05元全部转结至下年度。公司2011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于2012年6月15日向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款共计145,098,522.66元(含税)。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1年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009,982,704.7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1,656,078.72元。公司2011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期可分配利润的36.13。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情况符合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③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已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出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回报规划,是具备可行性的。

公司目前基本完成了对光伏产业的一体化整合,未来将进一步推进产品低成本化、布局国际化、市场全球化,朝着做大、做专、做强、做优,打造全球光伏领军企业的战略目标努力。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的现金分红能力,2011年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009,982,704.71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8,020,231.17元,在此基础上,2011年给予了股东较高的现金股利回报。公司未来将实施修订后的股利政策,给予投资者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管理层一贯稳健的经营理念,充分考虑了股东现金股利分配诉求。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在光伏产业链下游领域的光伏电站业务扩张将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产能规模扩张带来的销售、采购增长及存货库存水平增加,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仍较大,因此,公司在进行分红时将会考虑经营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大额资金需求,在满足股利政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基础上可对每年具体的分红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在符合股东股利分配诉求的基础上优化资金的使用。

由于公司所处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具有行业经营风险,因此公司充分考虑行业特征,为保障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制定了“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同意;公司在召开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股利政策。

综上所述,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资金需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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