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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套商品房“悄然易主”?业主状告太仓住建局-太仓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2/15 21:29:25 浏览:1274

图为李柏健在太仓市住建局翻拍的那份“伪造公证书”。

本报记者陆季惠

中国江苏网2月14日讯2月10日,苏州商人李柏健委托律师向太仓法院送达了诉状,状告太仓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索赔1300余万。这笔索赔数额是36套买卖合同被撤销的商品房的总价。

李柏健购买了太仓“景栊花苑”36套商品房。3个月后,他在太仓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了,而他毫不知情。太仓住建局撤销合同的关键依据还是一张漏洞百出的公证委托书。无独有偶,三年前昆山也曾发生过冒名撤销100余份网签合同的案件,导致重大损失。

36套商品房悄然易主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了太仓市璜泾镇“景栊花苑”小区,这是一个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中档商品房小区,由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记者看到,小区大门和售楼中心都大门紧闭,门口只有一名保安看守着,他称,“这是烂尾楼,老板都被抓了,现在政府接管了。”据悉,去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造成小区无法交房,差点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政府部门的及时介入和果断处置,终于使小区收尾工作得以展开。然而,有谁能想到,其中的一个大买家竟遭遇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李柏健告诉记者,2012年1月8日,他在太仓“景栊花苑”小区购买了36套商品房。按照当时4300元/平方米左右的市场价,因为是大买家,他拿到的折后价为3800元/平方米,36套房的总价款是1305.4292万元。李柏健强调,他手头有开发商出具的1305万元的收据,以及每次向开发商账户打款的银行凭证,更有36套房子的3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房当天,李柏健来到太仓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备案。“我看着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不会有错的。”而令李柏健没有想到的是,仅仅3个月过后,即2012年4月19日,他在太仓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竟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了。而他得知这一变故,已经是2012年的9月份,他找到世弘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许某,对方赶紧让他不要声张,说“否则会害很多人”,并当即承诺会对李进行经济补偿。可是,又是差不多一年过去,李柏健还是没得到多少补偿,他坐不住了。今年年初,李柏健来到太仓市住建局反映,他得知,原本属于自己的这36套房已经被卖出。

漏洞百出的“公证委托书”

李柏健的代理律师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公证委托书”,这是今年1月13日李柏健前往太仓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查看撤销手续文件时用手机拍下的,这也是36套商品房网签合同被撤销的关键依据。

记者看到,这份“公证书”的委托人一栏内写着“李柏建”三个字,并注明是1985年出生,目前单身未婚。“公证书”上写道:现因本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太仓市相关部门办理“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景栊花苑|-|rdquo;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手续,特全权委托吴凌燕办理;受托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受托人又转委托权。

这样一份公证委托书令李柏健哭笑不得。细心的读者可能也已经发现,此“李柏健”非“李柏建”。虽然身份证号码一致,但这份公证书粗心到在委托人一栏内把李柏健的名字写成了“李柏建”;明明是1958年出生,写成了“1985年”出生;早已结婚的他,写成了“目前单身未婚”。细心查看,这份公证书的内容中还隐藏着两个错别字,文中的“上诉”应为“上述”,“受托人又转委托权”应为“受托人有转委托权”。最大的“马脚”是,在公证书最后的签字一栏内,竟然没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

李柏健告诉记者,在“合同撤销申请表”上,申请人为“李柏健”,撤销原因为“资金紧张”,在“申请人”一栏签名的是代理人“吴凌燕”,而在主管部门意见中是“已受理”三个字,奇怪的是这一栏内没有人签名。这份“公证委托书”的受托人也是“吴凌燕”。

吴凌燕是谁?李柏健完全不认识,他多方打听得知,吴凌燕是世弘房产下属销售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李柏健特地发了个短信给吴凌燕,问对方是不是认识自己。吴凌燕在短信中回答“不认识”。昨天,记者拨通了吴凌燕的手机号,她称自己确实是吴凌燕,但不认识李柏健,并否认自己撤销了景栊花苑36套商品房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昨天,记者也向苏州市东吴公证处核实,苏证字第147(2012)的公证委托人一个姓杨,一个姓沈,并非李柏健。这份“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

查看材料当天,李柏健要求复印这些材料,但是遭到了拒绝,“住建局法制科一个姓董的工作人员称,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他收到了申请,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这一说辞,李柏健觉得对方是有意拖延,如今已经远远超过15个工作日,但李柏健并未得到对方答复。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012年4月19日,吴凌燕代理李柏健与世弘公司一起向太仓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对该36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进行撤销备案,并获准办理。无独有偶,三年前昆山也发生过一起网签合同被冒名撤销的案件,开发商伪造授权委托书撤销了100余份网签合同,致使受害者损失上亿元。

网签合同看似可以很简单地被冒名撤销,这是否暴露出了房屋登记机关的审核软肋?要形式审查还是需要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就是:仅限于登记颁证行为作出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要件,即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具备、齐全。所谓实质性审查,即除了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作全面的审查。

“我们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一般进行登记撤销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来办理业务的,由其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曹俊锋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登记审查环节只是审查办理人的证件是不是齐全。现在造假水平很高,只有证件提供部门才有权威资格认定证件的真伪,房屋登记部门也没有鉴定证件真假的水平。

该资深法官表示,实质审查确实不是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就像信用卡签名一样,未必会看你签名是否一致,而只看签名有没有,让行政部门都进行实质审查确实要求有点高,如果‘排除任何怀疑’,那行政工作就没法开展了,但行政部门的责任心应该更强一些。”

登记机关是否需要担责?

李柏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对方复函称:对于该36套房屋,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销售给其他人并进行了备案,目前无法再恢复李柏健先生与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的备案。李柏健遂起诉太仓市住建局,要求其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李柏健的观点是,太仓市住建局没有尽到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委托公证书落款没有委托人签字,公证书委托人姓名与登记备案合同的房屋买受人姓名不一致,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等,所以太仓市住建局构成违法行政,应该赔偿损失。

昨天,太仓市住建局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曹俊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来办理撤销时确实提供了相应手续,符合撤销程序,“春节前,李柏健来反映情况,说他没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我们才怀疑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已经向太仓警方报案。”房屋登记部门审查不严导致严重损失,对于这一观点,曹俊锋称李柏健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判决。

了解案情后,苏州一位资深法官表示,太仓住建局显然是有过错的,也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他认为,住建局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系疏于审查,而撤销这一行为的过错主要是由伪造公证文书的犯罪行为所致,所以法院未必会支持太仓住建局全额赔偿损失的诉求。

原标题:36套商品房“悄然易主”?业主状告太仓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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