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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之上】11月1日施行,《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全文公布

发布日期:2022/11/28 11:41:09 浏览:222

引导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两带”以及长三角其他区域建设。

第四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一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二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打造全球数字贸易港,积极对接电子商务新模式、新规则、新标准,推动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数字贸易。着力创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加快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促进贸易监管数字化转型、便利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三十三条推动进口博览会期间的展品税收支持、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政策依法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畅通完善进口博览会商品的集散链路,形成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续发挥进口博览会综合效应。

第三十四条本市推动在商务区建设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进贸易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优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实现进口贸易要素交互融通。

第三十五条商务区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资讯、融资平台、专业服务、项目投资、人才服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多方位、综合性服务。

商务区应当推动建设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贸易平台和国别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本市支持各类功能性贸易投资促进平台落户商务区,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开放型的功能性平台体系,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本市优化提升虹桥海外贸易中心的服务功能,集聚与国际贸易促进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国际贸易服务。

本市在商务区打造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发挥其保税货物展示、价格形成、信息发布、保税物流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本市加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发展医疗服务贸易,建设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支持公立医院与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开展医疗合作,探索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使用机制。

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境内外先进医疗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入境监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上市;支持创建先进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研究中心,建设生命大健康产业集聚区。

本市加强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给予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等支持,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创新。对商务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对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使用国内尚无同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给予支持。鼓励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探索跨境跨区域医疗合作,依法引进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

第三十八条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开立自由贸易帐户,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本市在商务区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专门凭证直接在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化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措施。

第三十九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编制、发布反映金融与贸易便利化程度、区域贸易活跃度、会展活动影响力等的“虹桥开放指数”报告。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虹桥开放指数”收集、统计、分析等相关制度,发挥“虹桥开放指数”在促进商务区发展、推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提升国家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中的作用。

第五章综合交通枢纽

第四十条本市全面强化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核心地位。建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连通浦东国际机场和长三角全域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协作机制,打造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畅通便捷综合交通门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深化商务区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支持商务区内区与区对接道路建设,完善商务区内道路交通体系,打造衔接轨交、扩大覆盖、联系周边的骨干公交,优化商务区与周边区域的公共交通布局。

第四十二条优化拓展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优化联通国际主要航空枢纽的精品航线。

加强与周边机场协作,加大信息共享、运营管理、航班备降、应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发展,强化对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国际服务功能支撑。

第四十三条本市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并加强相关保障。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本市支持商务区发展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推进航空服务业重点企业特殊监管方式创新,建设全球航空企业总部基地和高端临空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十四条本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其他地区交通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铁路虹桥站的对外辐射和集散能力。健全与长三角主要城市之间的轨道交通网络,推进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完善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

第四十五条本市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智能交通建设,实现全出行方式、全应用场景、全管理过程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构筑数智交通生态体系。

第四十六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的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商务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管养,市交通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做好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章产城融合

第四十七条商务区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商务配套和生活服务体系,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

第四十八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高品质社区、高水平文化设施和城市公园,营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生活环境。

本市支持商务区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第四十九条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虹桥副中心为依托,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消费新地标。

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服务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

第五十条商务区应当提供高效、便民、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商务区内的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督。

本市在商务区内加快布局重大文化体育项目,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四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制定商务区内道路、绿化、市容环卫、河道水系、工程设施、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实施综合养护一体化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五十二条商务区应当推动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等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商务区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一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开发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场景应用,以数字底座、赋能平台、数字经济等为抓手,探索具有虹桥特色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模式,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功能体系,打造智慧虹桥。

第五十四条本市按照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推进商务区功能建设。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低碳要求指导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低碳能效运行管理平台,并拓展其覆盖面。支持商务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七章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本市在商务区建设服务长三角企业和项目的平台。商务区管委会协调商务区内长三角合作事项,依托贸易展示等功能性平台,推进长三角优质品牌在商务区集聚。

第五十六条本市支持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公共服务共享,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为长三角的各类市场主体联通国际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商务区设立长三角企业商标受理窗口,向长三角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服务。

注册在长三角并在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备案的企业,其依法聘请或者雇佣的外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第五十七条本市加强与长三角政务服务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在商务区的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第五十八条本市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发展、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投入。

第五十九条本市在商务区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

第八章服务与保障

第六十条本市建立与商务区发展相适应的用地保障机制。

本市在市级层面对商务区内重大项目土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依据人口总量定位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核心区域开发强度和容量。本市鼓励商务区内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利用。

实施商住用地动态调整机制,允许按照程序将商务区内已建低效商办楼宇改造为租赁住房。

商务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本市设立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和四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

第六十二条四区取得的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以部分用于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优先用于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支持市级新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商务区。

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商务区应当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四区对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在商务区内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试行“贴现通”业务。

第六十三条本市支持商务区在创新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本市为进口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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