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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4/11 1:23:46 浏览:405

来源时间为:2022-0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事故。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年,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2021年办理的有较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20件案例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

1.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经过摸排,2021年7月9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苏州苏虞张公路与平海路交叉口的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一辆LNG加气车正在给一辆公交车充气。该充装活动违反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除应急救援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互相卸装作业”的规定。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在非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利用移动加气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公交车内LNG气瓶进行充装,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LNG在公共交通领域的使用较多,由于其具有易燃、承压等特点,且加气站往往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极易危及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效督促燃气公司加气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交通领域加气安全。

2.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强制认证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4张于2019年11月5日因“抽样检测不合格”,证书状态变更为“暂停”,其中2张于2019年12月20日被撤销,另外2张经企业整改,于2020年7月17日恢复为“有效”。经核查,当事人在证书暂停(撤销)期间,共出厂、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电动自行车产品277辆,违法所得4.9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案件顺利查办得益于细致全面的调查取证。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工厂内部自建的产品规格代码并非证书记载的产品代码,经多次问询技术人员、调取销售记录、出口订单、发票及向法定代表人确认,固定了相关证据,同时结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出具的证书在“暂停”和“撤销”期间所指向的产品,综合分析研判查获了属于不符合认证要求、违法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3.连云港市局查处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11时左右,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的江苏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二棒材车间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连云港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是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某钢铁集团公司车间维修保养工程期间,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混乱,造成高空作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起重机械引起伤害并导致一人死亡,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后,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庞大。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待事故后处理工作,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标准,本案顶格处罚就是典型的例子。

4.洪泽县高良涧镇某建材门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洪泽县高良涧镇某建材门市销售的标称规格型号为JZT-A(12T)的注册商标为SNIEMNTS的家用燃气灶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不合格报告移交处理通知单》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ZJ(2021)JC01-0455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抽查批次号:H20210500101000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罚款人民币25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虽货值不大,但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5.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货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江淮牌“骏铃”厢式货车车厢涉嫌非原厂车厢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经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涉案车辆车厢非该公司生产的原厂车厢。经查实,当事人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小型货车后擅自委托他人非法改装了与原厂结构不同的货车车厢,原厂车厢被当事人另行销售。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厢式货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限期将改装车辆复原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非法改装的车辆,往往会导致车辆重量、重心、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安全。该案的查办,及时阻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如皋市某油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凤龙村十九组的一辆危化品运输车异常驻留进行核查。经查,该车牌号为苏FH2760的中型罐式货车底部有极少量油品留存,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察,发现在该车辆旁一上锁彩钢瓦棚内放置有2只贮油罐,每只体积约为24立方米,执法人员对2只贮油罐内的轻质燃料油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润滑性项目不符合轻质燃料油标准。经查实,不合格油品数量为24000L,货值金额134401.3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没收违法销售的23992L不合格轻质燃料油,罚款67200.6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异常驻留预警后被发现的流动加油案件,由于车辆位置的不固定性和油品存储的隐蔽性,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执法人员根据交办信息及时前往异常点进行核查,充分勘察了异常点周围环境、建筑等情况,遂发现了隐藏的油品贮存点。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多次询问调查,调取油品批发公司出库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抽样情况进行记录,并在抽样现场再次向其确认执行标准情况及库存油品数量,最终结合税务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开票信息,固定了案涉油品的销售价格、库存数量、执行标准等关键证据。

7.泰兴市孙XX无照经营并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孙XX存放于泰兴市大庆西路51号厂房西侧库房一油罐内的国VI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经查,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即从事油品仓储经营活动。该批柴油系当事人从江阴市某公司购进,共计3吨,购进价格为4900元/吨,已销售0.5吨,销售价格为5300元/吨,涉案货值15900元,违法所得2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2.5吨,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9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硫含量超标的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8.泰州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办事处采购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中231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图片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均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泰州市图片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系用“图片”替换了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中的“鸿”而伪造的厂名,以上涉案产品货值79885.71元。当事人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消防员灭火防护服233套,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是消防救援过程中保障消防员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装备,假冒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不仅侵害了正牌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埋下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惩了违法经营企业,防止了假冒产品流入应急救援环节,保护了消防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权益。

9.江阴市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阴市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并立即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该公司库存待售的9个批次烟花爆竹分别因部件、结构与材质、药种及筒体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该公司经营的上述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29.13万元,获利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等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963箱(支)不合格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4.27万元,罚款29.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深入摸排,一举查获品种多、数量大、货值金额高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并通过对案件的从严从重查处,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案

案情简介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组装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并在其仓库内查获6个规格型号共1662辆待售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经查,该公司未取得生产电动两轮摩托车的生产许可,其组装生产的产品未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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