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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拉夏: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累计涉及诉讼及资产冻结情况进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3/8 11:09:09 浏览:954

于通过债务重组、展期偿还、达成和解等方式,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附件一:累计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合同》、《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消防系统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统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友谊南路127号的项目消防施工工程,总工程款为7,444,602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结算款额的5作为本项目的保修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验收,且被告已实际开始使用,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也已到期,被告尚欠原告仍有1,538,420.4元工程款未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538,420.4元及相应利息(以1,538,420.4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7日为1,818,133.01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已开庭,待判决。

(二至三)北京华泰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泰凯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采购合同纠纷,原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从2016年4月9日起,原告为被告在全国各大商场的店铺制作、安装卷帘门,发票已开具给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付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376.65元;

(2)、请求判令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16,884.20元;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四)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4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未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分别为387,480元、114,700元、96,577元、228,570元,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7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苏州汇万色纺织品有限公司,然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苏州汇万色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签收,致使涉案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苏州汇万色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与其前手即原告联系,并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确认涉案汇票金额由原告在线下予以支付,将汇票权利让渡于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人民币共计827,327元,并支付利息(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五至十三)北京聚隆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安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拉夏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聚隆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安服饰有限公司、北京拉夏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从2017年4月11日起,原告为各被告在全国各大商场的店铺制作、安装卷帘门,发票已开具给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付总价和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9,405.00元;

(2)、请求判令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21,000.00元;

(3)、请求判令上海崇安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545.70元;

(4)、请求判令北京拉夏乐微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1,840.00元;

(5)、请求判令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95,026.55元;

(6)、请求判令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21,683.00元;

(7)、请求判令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207,896.43元;

(8)、请求判令上海乐欧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8,000.00元;

(9)、请求判令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原告人民币7,520.40元;

上述合计金额:372,917.08元。

(10)、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案号起诉(申请)方应诉(被申请)方诉讼仲裁类型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1)沪0104诉前调6667号/(2021)沪0104民初17923号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5562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56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55,625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5,625元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的利息。未执行

2(2021)新0104民初10833号/(2022)沪0104民初205号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工承揽合同》项下保证金487,894.6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为17,508.73元)。50.54已撤诉已撤诉已撤诉

3(2021)辽0291民初7227号鞍山金光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355元及质保金4,335元,总计60,6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3、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60已调解案件已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46,012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23,006元,于2022年2月15日前偿还剩余23,006元;2、如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61,349元及违约金(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6,3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扣除已给付款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659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未执行

4(2021)闽0212民初5669号厦门乐海投资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厦门乐海城市广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74,421.6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费共计4,061.48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铺恢复毛坯施工费用共计34,000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的租金、电费的滞纳金(自各项费用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0.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9日为234,612.3元);以上款项金额共计347,095.4元;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47已调解已调解,调解如下:1、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款项人民币64,747.93元,款分两期支付:于2022年4月8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32,373.97元,于2022年5月8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32,373.96元;2、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不需要退还;3、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4、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5、本案受理费1,918.70元,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959.35元,原告自愿负担,款限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交纳。未执行

合计(金额:万元)67.17

附件三:未决诉讼案件统计表

序号案号起诉(申请)方应诉(被申请)方诉讼仲裁类型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1(2020)沪01民初251号HTIADVISORYCOMPANYLIMITED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邢加兴、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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