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太仓 > 资讯杂谈 > 正文

太仓法院3篇论文在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获奖

发布日期:2023/8/29 8:52:08 浏览:28

来源时间为:2023-08-28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盐城举办,会议对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太仓市人民法院共有3篇论文获奖,其中,民一庭法官助理许琳格撰写的《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理论证成和司法适用》获一等奖,沙溪法庭负责人王月参与撰写的《安置房优先权顺位纠纷的困境与进路解析》、港区法庭法官助理袁行重撰写的《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的解释与取舍》获优秀奖。

一等奖

许琳格

民一庭法官助理

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理论证成和司法适用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交房请求权和返还价款请求权的优先地位,回应了现实关切,填补了法律空缺。该两项权利具有优先性,并非以取回权、物权期待权、优先受偿权为法理基础,实为债权物权化的表现。在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下,结合预告登记、合同备案制等公示手段,该种做法不属于债权物权化泛化也不与现行法律体系产生冲突。在同其他优先权的对比中,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具有绝对优先地位,有价值根本创造者权利优先、生存利益优先、弱者保护等法理作为背书,有经济民生现状作为现实基础,也与民法典内部规范逻辑相一致。为准确适用法律,平衡不动产领域各主体的利益,审判实践需注意,该批复同时适用于民事诉讼和执行领域,其中商品房消费者只能是个人,车位消费者可享有优先权,付清全部购房款是优先权成立的前提。

上下滑动阅览

优秀奖

王月

沙溪法庭负责人

安置房优先权顺位纠纷的困境与进路解析

摘要

安置房优先权顺位纠纷及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聚焦于“应依何种规范标准对权利顺位作出裁判”、“案外人对标的是否享有及享有何种民事权益”、“何种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审查的过程中,正向确认物权的思路可能会因某环节缺失导致“桥梁”中断,而反向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以及享有何种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或许能够更加清晰地揭开迷雾下的面纱,离实质正义的追求更近一步。以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理论和现有规定为基础,在类案研究的基础上抽离出共通性要素,通过要素权重解析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然后再通过执行过程及执行异议之诉不断尊重事实来矫正,具有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

上下滑动阅览

袁行重

港区法庭法官助理

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的解释与取舍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之争由来已久,围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各方学者论争不断。尽管从实体法规范来看立法者未就其内容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在规范层面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进行本土化解释。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已经受到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浸润,逐渐获得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虽仍缺乏规范基础,但相比有因性,其在立法技术和价值上更具合理性。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虽然《民法典》未将其纳入其中,但在未来的民法研究中物权行为理论仍将是一个重要课题。

上下滑动阅览

原标题:《喜讯_太仓法院3篇论文在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获奖》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最新资讯杂谈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