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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关于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南路46号401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2/14 21:48:20 浏览:12

来源时间为:2082-6-24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南路46号4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车棚一只,房屋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浏河字第03000235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3)第024004839号;他项权证号:0300005659号】;房屋建筑面积107.4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82年6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竞买须知、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及评估报告电子版〕

评估价:1167200元

起拍价:818000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17年8月13日10时至2017年8月14日10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本次拍卖组织统一看样,现场看样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10时至11时,有意者请在该时间内自行前往统一看样,逾期不候。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无证房产即使成交本院也不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件。对上述标的物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包括拆除、没收等法律后果),本院概不负责,且支付的拍卖款项本院不予返还。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以及当地限购政策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特别提醒:

1、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2、有关缴纳税费的情况,竞买人可至税务部门了解详情。咨询电话:0512-53711045。

3、该资产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标的物拍卖开始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53951562、15806220023,王法官;

监督电话:0512-53951628;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仅针对淘宝后台技术服务、操作情况,对于标的物的情况、看样、过户、售后等问题不予接待)

太仓市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19号;

对法院拍卖房产有意者需申请贷款,请拍卖前向抵押权银行信贷部门咨询贷款事宜。

E拍贷联系电话:

1、浦发银行太仓支行陈经理0512-53598806、18706229338;邹经理0512-53638826、18626125008。

2、中国银行太仓分行沈经理13862299330、宋经理13962617229;冯经理13962629519;田经理13952427218;陶经理13809058359;徐经理13962417638

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相应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审核。因审核需时,请申请人尽早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尽可能在开拍前完成审核工作,如果拍卖成交后因申请人审核滞后的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本院将依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的相关规定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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