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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5/3 18:14:56 浏览:2090

太仓印刷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鑫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海科技有限公司、鑫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利协鑫有限公司、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太仓印刷公司。

集成

4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7

组件层压前后和后道测试流水线

协鑫集成

1条,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8

制绒清洗机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9

太阳能电池片全自动焊接设备

协鑫集成

4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0

减反射设备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司厂区

11

自动焊接机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2

电极印刷机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3

净化设备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4

硅片/电池片测试仪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5

印刷机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6

高温扩散炉

协鑫集成

6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7

焊接机升级包

协鑫集成

1套,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8

PL光致发光测试仪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19

电池片测试仪(太阳能模拟器)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0

自动单晶制绒酸洗综合设备

协鑫集成

4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1

纯水设备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2

PECVD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3

组件测试仪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4

太阳能电池半自动测试仪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5

高温烧结炉

协鑫集成

4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6

闭管软着陆型扩散炉

协鑫集成

2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27

电阻方块测试仪

协鑫集成

1台,良好,在协鑫集成奉贤厂区

管理人出具《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限资产情况的说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因诉讼和执行案件,部分债权人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等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公司原涉及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均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已经终结。相关法院对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均应解除,公司受限资产解除限制没有法律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有其他资产抵押及质押的情形存在,上述资产抵押与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资产查封情况

根据公司管理人向上海一中院提交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与《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各类债权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但是公司还有如下资产尚未解除查封:

序号

被保全法院

被保全专利号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220101415.4;201120549296.4;201120400150.3

管理人出具《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限资产情况的说明》公司受限资产解除限制没有法律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有其他资产查封的情形存在,上述资产查封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重大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存在3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一)2014年9月15日,原告盐城市普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普光”)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与盐城普光组件销售合同中产生交付组件质量纠纷,盐城普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违约,并支付组件降效损失债权等债权约1.9亿元。

管理人依据对方诉讼债权请求提存了分配额(约0.38亿)。如果公司败诉,将由管理人在留存的破产重整资金中支付对方诉讼请求的款项。

(二)2013年6月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传票,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因借款纠纷,以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翼公司”)、公司、张明、张宇欣、顾向军为共同被告,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3)昆商初字第914、915、916、917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还款义务,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昆山光翼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全部的欠款及利息,尚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898万元未偿还。

(三)2015年6月3日,公司收到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印发的(2015)偃民二初字第125号《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根据随附的《起诉状》,超日洛阳管理人,于2015年4月5日将公司及其管理人(以下合称“被告”)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请求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主张以其为超日洛阳代偿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21,897,140.72元与超日洛阳从公司获得的分配额67,583,891.39元中抵销的主张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除上述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恢复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行政立案结案

2013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调查通字2013-1-00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5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9号)。

2015年6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4号)。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①对超日太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②对倪开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③对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④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①认定倪开禄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②认定陶然、朱栋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规则》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集成公告编号:2015-082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7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15年8月3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收购盐城阿特斯协鑫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舒桦先生、孙玮女士、崔乃荣先生、田野先生、生育新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关于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收购盐城阿特斯协鑫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集成公告编号:2015-08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5月3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超日”((2015年3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编号2015-024《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司证券简称由*ST超日变更为*ST集成)。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263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2,682,250,505.29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94,316,249.9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33,875,864.8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5,941,609.49元;201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23,965,554.5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323,965,554.57元;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2,699,278,484.08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并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2015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受理协鑫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中小板函【2015】第3号)。

2015年8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5】38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核准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2日起恢复上市交易。

鉴于本公司主营业务运营正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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