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根据碧辟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拟交易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均是BP投资自成立以来购买的。
经本所律师审查,碧辟公司拟用于本次交易资产的实物均客观存在,碧辟公司已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且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碧辟公司对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使将不受限制和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关联关系的审查根据东华公司出具的购买资产的方案,本次资产交易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东华公司和碧辟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碧辟公司及其股东与东华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故上述拟进行的交易也不属于关联交易。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座落于太仓市港区石化路的使用面积为7682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仍登记在碧辟公司的前身――苏州工业园区华能阿莫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这与本次交易的主体名称不符,会引起歧义。建议先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变更到碧辟公司名下再进行交易过户。
(二)座落于太仓市港区石化路以北、随塘河以西的面积为67929.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碧辟公司已吸收合并的企业――华油公司名下,这也与本次交易的主体名称不符,会引起歧义。建议先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变更到碧辟公司名下再进行交易过户。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通过对碧辟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认为:未发现对东华公司拟购买碧辟公司相关资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障7碍。
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期: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公司拟购买碧辟公司相关资产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签字页)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东华能源: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苏州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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