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稳扣:本院受理的乌苏市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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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玖虎:本院受理敬金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新4202民初444号民事开庭传票,本案于2023年4月11日16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逾期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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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劲光:本院受理王宝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420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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