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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17年太仓基础教育段学校招生政策公布(内附学区房价)

发布日期:2018/6/21 7:48:09 浏览:1418

征求志愿与适当降分相结合的办法投档录取。

4.加分政策

①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②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获国家级表彰的,录取时加15分投档;获省级表彰的,录

取时加10分投档;获市政府表彰的,录取时加5分投档。

③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30分投档。

④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8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⑤体育运动员照顾政策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2〕222号)文件和苏府办抄〔2014〕13号文件执行。

上述考生办理加分手续时,考生家长首先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然后由学校集中送太仓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汇总,经太仓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审验同意,在太仓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再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其它招生政策

太仓华顿外国语学校高中普通班招生,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低控制线。江苏省太仓高级中学中美国际班、太仓华顿外国语学校、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实行自主招生,不限批次,不填志愿,由学校单独录取,录取结果报太仓市招生办公室备案确认。

?2017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含城区施教区划分)

2017年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1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太仓常住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适龄儿童。

2.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适龄儿童。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1本市户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2非太仓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3日-5日

(三)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小学登记验证。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小学入学的前提条件。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原件、户口簿原件、预防接种证、幼儿素质发展汇报单等备查。

(3)学校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学通知书。

(4)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非太仓籍学生报名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就读本市公办小学,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原籍户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居(租)住证明,包括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卡)原件、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一方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明。

(6)幼儿素质发展汇报单(或幼儿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入学的具体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以到各乡镇小学和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为:新区二小、城厢四小、南郊小学、陆渡小学。

(3)各乡镇小学和定点吸纳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学。如学位余额较多,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4)如入学申请数大于公办小学学额许可数,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学生父母一方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情况有序做好吸纳工作。公办学校无法吸纳的学生进入民办学校就读。

2017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具有太仓常住户籍(含集体户口)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3.年满16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二)报名时间

1.本市户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2.非太仓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3日~5日

(三)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初中登记验证。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初中校入学的前提条件。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原件、户口簿原件、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3)初中校验证通过后留取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4)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学生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非太仓籍学生报名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就读本市初中,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原籍户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居(租)住证明,包括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卡)原件、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一方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从事1年或1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预防接种证明。

(6)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或六年级成绩单)。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入学的具体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以到各乡镇初中和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为:新区中学、良辅中学、陆渡中学、双凤中学。

(3)各乡镇初中和定点吸纳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学。如学位余额较多,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4)如入学申请数大于公办学校学额许可数,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学生父母一方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否接受我市小学教育等情况有序做好吸纳工作。

另外这几点也一定看清: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由市侨办提供)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太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太仓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子女入学参照太人才办〔2011〕24号文件执行。来太投资商子女入学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17年太仓市城区义务段学校入学工作有关规定

一、城区施教区的划分:

(一)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含属城厢镇的新毛拆迁户)。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东,天津路(原外环一级公路)以南,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阳路以北;

(2)人民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3.实验中学:

(1)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东,天津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4.新区中学:

(1)原板桥中学施教区;

(2)娄江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3)天津路(原外环一级公路)以北,属新区的社区、村(含安置在新区的娄东、新毛、岳王拆迁户)。

5.陆渡中学:原陆渡中学施教区

6.科教新城良辅中学:原南郊中学施教区

(二)小学:

1.实验小学:

(1)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城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经贸小学:

(1)204国道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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