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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详解苏州积分入学细则2016.1.15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9/30 13:42:06 浏览:745

太仓教育信息网,市教育局详解苏州积分入学细则2016.1.15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天津居住证积分细则、惠州积分入户细则、上海居住证积分制细则。

本次《细则》主要内容及实施范围:

这是《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的配套文件之一,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实施原则、实施区域、入学管理、入学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依据这一细则组织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本次《细则》施行时间

《细则》将于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因2016年是第一年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于2016年的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时间也为2016年1月15日到4月15日(节假日除外)。从2017年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时间也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以下大家关心的积分入学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积分入学管理工作?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后,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然有效吗?

答: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2.流动人口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能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答: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3.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答: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是否相同?

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能够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以及流动人口的入学申请数不一定相同,流动人口入学的积分排名是分镇(街道)、分学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的。因而,在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入学会有不同的积分分值要求。

5.流动人口应在何时何地为其子女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

答: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年,申请人于1月15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从2017年起,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6.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答: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不再安排,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7.在我市已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答: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将在《201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市教育局详解苏州积分入学细则2016.1.15起施行》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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