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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新能过会:今年IPO过关第277家国泰君安过16单

发布日期:2024/3/29 0:34:47 浏览:6

来源时间为:2022-8-18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56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新能”)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77家企业。

彩虹新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张铎、王立泉。这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6单IPO项目。此前,1月20日,国泰君安保荐的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25日,国泰君安保荐的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7日,国泰君安保荐的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9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0日,国泰君安保荐的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3月18日,国泰君安保荐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8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6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27日,国泰君安保荐的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3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19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5日,国泰君安保荐的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6日,国泰君安保荐的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9日,国泰君安保荐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6日,国泰君安保荐的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彩虹新能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光伏玻璃外,公司还曾从事光伏组件、新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电子银浆料、光刻胶)等业务,2020年末公司转让了从事上述业务的子公司股权。

彩虹新能2022年8月18日披露的招股书上会稿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彩虹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3,153,400股内资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5,并通过瑞博电子间接持有公司7,556,500股H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彩虹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60,709,9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3。彩虹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上述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电子通过彩虹集团、瑞博电子、中电彩虹及中电金投合计持有公司132,074,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1。中国电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彩虹新能本次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58,78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彩虹新能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00,000.00万元,计划用于江西彩虹光伏有限公司上饶超薄高透光伏玻璃一期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公开材料显示,发行人于2004年H股上市后,次年未分配利润即为负,并持续到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39,662.69万元。发行人披露,“公司最近一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由公司历史上曾经从事的彩色显像管业务及液晶玻璃基板业务亏损及相关资产减值所致,属于偶发性因素。”请发行人说明:(1)连续17年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以及造成上述亏损的相关因素是否已经消除,相关管理责任人是否已更换,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2)将累计亏损归因为“偶发性因素”是否合理,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3)预测弥补完累计未分配利润所需的时间及依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福莱特和信义光能相比,发行人的直接材料、能源动力、直接人工等相关单位成本均较大幅度高于福莱特,毛利率大幅低于信义光能和福莱特,管理费用率大幅高于信义光能和福莱特。请发行人结合光伏行业竞争状态,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较多且金额波动较大,包括经常性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金额较大,偶发性关联交易类型较多,如报告期末,在关联方中电财务的存款余额为14,460.62万元,贷款余额为25,000.00万元;与彩虹集团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自中电彩虹处获得较大金额停工补偿;向中国电子转让大额应收账款获得融资。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2021年7月,工信部发布修订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增光伏玻璃项目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新增光伏玻璃项目是否属于产能风险预警机制监控的范围;(2)募投项目审批的最新进展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长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且最后一期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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