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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泉、姜瑞玉:北魏国家仓廪设置及仓储粮食征集与管理

发布日期:2023/2/21 12:00:58 浏览:260

内,留守而还”。不过,为了保证驻守军队的需要,北魏国家还设置了专门提供军粮的仓廪。特别是在北魏防御柔然的北边多有这种仓廪设置。史载,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446年),刁雍上表:“奉诏高平、安定、统万及臣所守四镇,出车五千乘,运屯谷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孝文帝时,高闾上表:“(太和年间)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从刁雍、高闾的上表来看,北魏一直在其北边军镇囤积大量军粮。很明显,北魏此举既出于防备柔然的进攻,同时也在为进攻柔然作准备。考察北魏囤积其北边的军粮,并不限于军镇。献文帝时,源贺上表建议:“又于白道南三处立仓,运近州镇租粟以充之,足食足兵,以备不虞,于宜为便。不可岁常举众,连动京师,令朝廷恒有北顾之虑也。”由源贺的上奏可以看出,北魏北边仓廪不只设于军镇的治所,且在军镇附近也有所设置。因此可以说,由于北魏在北边六镇附近设置了专门用来保证军粮需要的仓廪,所以也就为防御与进攻柔然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然而,对于征伐的军队而言,作战地点的不固定,也使军粮供给需适应军队大规模运动作战的要求。《魏书·卢玄传》:“(孝文帝)诏渊进取南阳。渊以兵少粮乏,表求先攻赭阳,以近叶仓故也。高祖许焉,乃进攻赭阳。”这一记载中所提到的叶仓,就是将国家固定设置的粮仓临时改为专供军粮的仓廪,以适应军事作战之需。可是,为了保障北魏军队作战的需要,大部分仓廪的设置就需要与军队的行动取得一致。《魏书·张普惠传》:“先是,仇池武兴群氐数反,西垂郡戍,租运久绝。诏普惠以本官为持节、西道行台。给秦、岐、泾、华、雍、豳、东秦七州兵武三万人,任其召发,送南秦、东益二州兵租,分付诸戍,其所部将统,听于关西牧守之中随机召遣,军资板印之属,悉以自随。普惠至南秦,停岐、泾、华、雍、豳、东秦六州兵武,召秦州兵武四千人,分配四统;令送租兵连营接栅,相继而进,运租车驴,随机输转。”这一记载表明,当时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的后勤兵员需跟随军队行动,所以只能设置临时的仓廪来储藏军粮。而且,北魏军队在作战时还能够缴获敌军大量的粮食。例如,临淮王拓跋谭“世祖南讨,授中军大将军”,“先是,刘义隆以邹山险固,有荣胡家,乃积粮为守御之备。谭率众攻之,获米三十万以供军储”很明显,北魏征讨作战的军队一般都会将所缴获的粮食充作军粮,因而需要设置临时仓廪,以便储藏。

总之,北魏建国后即开始设置仓廪储备粮食。在首都平城设有太仓,在地方则设置了州、军镇和郡仓廪。在孝文帝迁都洛阳,并实行“改镇为州”的措施后,太仓便迁移至京城洛阳,而且州、郡仓廪便成为地方主要的储粮之处。当然,在保留军镇之地,还继续设仓储粮。在北魏后期,为了减轻漕运粮食的负担,也开始在水运要途设置仓廪,因而仓廪的设置已不限于州、郡治所。可以说,这些都是国家固定的仓廪设置。而且,北魏为了适应军事行动之需,还设置了专门供应军粮的仓廪。对于驻守军队而言,多有专门提供军粮的仓廪设置;对于征讨作战的军队来说,由于作战具有机动性,所以保证军粮供给的仓廪设置也就具有了不固定的特点。

二、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征集

为了保证仓廪储备粮食具有比较充足的来源,北魏国家在粮食的征集上采用了多种方式。

(一)国家以征收田租作为仓廪储备粮的主要来源

京城太仓与地方州、军镇、郡仓廪储备粮食,主要是通过田租的征收获得的。这里所说的田租,包括不同种类的粮食。当然,田租只是北魏国家征收赋税的一种。实际上,北魏征收赋税沿袭的是晋代以来的“九品混通”之法。《魏书·食货志》:“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据此可见,所谓“九品混通”之法,就是依据国家掌握的户口,按户征收规定数量的帛、絮、粟,另外再征收帛一匹二丈,作为“调外之费”。在北魏所征收的赋税中,帛、絮、丝被称为调,而粟也就是粮食则被称为田租。可见,国家是将征收的调和租明确加以区分的。

从国家征收的田租来看,规定的数量是20石。但在国家需要时,还要增加田租的数量。例如,泰常三年(418年),明元帝“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延兴三年(473年),孝文帝“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冬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这种做法,多是在孝文帝改革之前,即北魏前期所实行的。这表明,北魏前期国家规定征收的田租数量只是最低的标准,实际上,国家经常要超过这一标准加征田租。

北魏前期,国家之所以要加征田租数量,主要是按控制的户口数征收的田租不能满足国家储备粮食的需求。当时,国家在基层实行的是由坞壁转化而来的“宗主督护制”。这一制度的重要特点就是,控制基层的宗主一般都是地方强宗大姓。这些强宗大姓控制了数量众多的荫庇依附人口,就使得国家无法掌握这些人口。由“宗主督护制”的这种特点所决定,北魏国家能实际控制的户口只是以宗主为首的大户,因而也就限制了北魏前期国家征收田租的数量。正因如此,北魏国家只有加征田租,才能保证国家有足够的粮食储备。

然而,至孝文帝统治时期,这种状况开始改变。太和八年(484年),为了保障北魏国家为官员发放俸禄之需,孝文帝对“九品混通”之法作了一些改革。《魏书·食货志》:“(太和八年)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也就是说,孝文帝之所以增加调、租征收的数量,就是为了在国家实行俸禄制后能够保证官员俸禄的需要。此举中,仅就田租的征收而言,就将征收粮食的最低数量增至“粟二石九斗”。

孝文帝在增加征收田租数量后的第二年又开始推行均田制。关于均田制的实行,正如《魏书·食货志》所言:“均给天下民田:……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而且,孝文帝还“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很显然,均田制被推广至北魏统治的大部分地区。其实,北魏推行的均田制是在“计口授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就具有向下层编户民广泛授田的特点。均田制的实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便是将流散的农民重新束缚在国有土地上,并使一些浮户和隐户成为国家编户民。

太和十年(486年),孝文帝又“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也就是用三长制取代原来的宗主督护制。三长制的实行,将一些地方强宗大户的荫附农户改变为国家的编户民。正如冯太后所言,“苞荫之户可出”。由于众多的依附农民脱离强宗大族,因而以宗主为首的大户被析分为多个小户。这种变化,就使个体编户民的小户开始在国家户籍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孝文帝还采取整理户籍的做法,“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经此一举,国家将一些流亡、隐漏的人口都编入到国家户籍之中,国家所控制的户口数量明显增多。《魏书·地形志上》:“正光已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此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前人依此估算,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户口数约为290万,人口数3200余万。由此可见,在均田制、三长制实行后,国家所控制的户口数量显著增加,北魏国家征收田租的对象以及上缴国家的粮食数量也随之明显增加,所以就使得国家仓廪的粮食储备具有了较为稳定的来源。

北魏国家控制户口的增多,亦使国家田租的征收趋于稳定化,从而加增田租的做法也开始明显减少。据《魏书》记载,孝明帝孝昌二年(526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升”。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很少增加田租的征收。只是在正光(520—525)之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这些情况说明,在北魏大规模的变乱发生之前,国家征收田租的数量并无多大变化,即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基本上能够满足正常需要。

(二)以“和籴”之法,增加国家仓廪粮食储备

“和籴”之法,系北魏国家仓廪征集粮食的重要做法。北魏国家“和籴”之法的实行,最早见于《魏书·韩麒麟传》:“太和十一年,京都大饥,麒麟表陈时务曰:‘往年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才可给俸,略无入仓。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久。脱有戎役,或遭天灾,恐供给之方,无所取济。可减绢布,增益谷租,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所谓私民之谷,寄积于官;官有宿积,则民无荒年矣。’”由此奏文可知,国家要以减少编户民上缴的帛、绢、絮、丝的做法,收购民间多余的粮食,进而解决因京城饥荒而急需救济粮的问题。很显然,韩麒麟要求实行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官营的变相的粮食买卖。在《魏书》中将其称为“和籴”,也就是所谓的“和籴”之法。对于“和籴”之法的具体实行情况,秘书丞李彪有更细致的阐释:“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据李彪所言,可以明确,“和籴”之法的特点在于:一是这种“和籴”之法不仅在京城实行,而且要推广到各州、郡,亦即在国家统治范围内都要实行这种做法。实际上,北魏国家派出了专门的大使监督各地方推广“和籴”之法。例如,孙绍“为镇远将军、右军将军。久之,为徐、兖和籴使”。可见,北魏为使“和籴”之法可在各地方有效落实而采取了以巡察大使监督实施的保证措施。

二是要用国家征收的一部分调,即帛、绢、丝、布,购买民间多余的粮食,以此作为国家仓廪的储备粮。可以说,北魏为了增加粮食储备,以“和籴”之法收购粮食,已不限于一般储藏的绢、帛、丝、布。《魏书·食货志》:“神龟、正光之际,府藏盈溢。……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这一记载所提到的“军资”,就是专门用于军队的费用,也就是要用征收内郡的军事费用来交换粮食,从而保证防御边地对军粮的需求。不仅如此,由《魏书·鹿悆传》“州有兵粮和籴,和籴者靡不润屋,悆独不取”的记载可以看出,各州储备的一部分军粮也是通过“和籴”之法获得的。

由此可见,北魏推行“和籴”之法后,增加了国家的粮食储备。并且,通过“和籴”之法获得的粮食储备在救助灾民和保证军粮供应上所起到的应急作用,显然是不能低估的。

(三)以卖官鬻爵的方式换取民间粮食,作为国家仓廪的储备粮

北魏末年,灾害频频发生,战事接连不断,国家储藏的粮食极其匮乏。为了应付“百姓怨苦,民不堪命”的窘境,北魏一方面增加田租的征收,“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另一方面,则节省官僚机构和官员的开支。与此同时,还不得不采取增加粮食收入的新做法。《魏书·食货志》:“庄帝初,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州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这种“入粟之制”,实际是依据上缴国家粮食的数量,将不同等级的散爵、不同品级的职官和僧官授予交粮的编户民。换言之,北魏国家是要通过这卖官鬻爵的做法换取民间多余的粮食。很显然,这是在北魏末年由于国家财政极其匮乏而迫不得已采取的一项措施。虽然这种做法能够使国家仓廪获得一些粮食收入,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对粮食的需要,因而这种做法只能是一种临时解决粮食匮乏的救急措施。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的粮食还有一部分来自周边少数族的贡纳。《魏书·食货志》:“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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