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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T海润:关于转让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公司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5/17 8:38:06 浏览:626

江苏海润太仓光伏公司,[公告]*ST海润:关于转让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公司的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奥特莱斯中国有限公司、奥特斯中国有限公司、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亨通光电有限公司、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000815st美利最新公告、江苏海润太仓光伏公司。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5-18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拟向江苏

永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能”)转让其持有的奥特斯维光电

发电(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光电”或“项目公司”)100的股

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拟向江苏永能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能”)转让其持有的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光电”或“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奥特斯维光电

在太仓拥有4.298MW太阳能示范项目并已并网发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永能持有奥特斯维光电100的股权,公司全资

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奥特斯维光电的股权。

(二)会议审议情况

2015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股权转让的议案。该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江苏永能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汤联村南园路

4、法定代表人:冯国梁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对太阳能、风能电站项目的投资、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

务;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太阳能电力系统及

配件、太阳能设备及组件、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广播电视

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

及运营管理(凭有效资质经营);建材、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文具用品的销

售;计算机安装及维修服务。

7、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1日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冯国梁持股比例90、江苏永能光伏科技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10。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售标的基本情况

1、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公司

1)股东情况: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持股100。

2)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节能产品及系

统的集成和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

3)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成立时间:2014年4月1日

5)注册地点: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平江路88号

6)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科目

2014-12-31

2015-9-30

资产总额

16,817,509.59

18,160,206.71

负债总额

16,618,164.77

13,168,095.75

资产净额

199,344.82

4,992,110.96

2014年度

2015年1-9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655.18

7233.86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与拟转让股权比例相对应的项目公司11月底的净资

产作为股权转让对价。该作价依据符合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准则,交易价格公平

合理。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股权出让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甲方)

股权认购方:江苏永能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2、交易价格:4,550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办完工商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交易对价,三个

月内支付剩余总价的50,一年内付清尾款。

4、股权转让日期(变更登记日期):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配

合乙方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的要求,各自准备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履行工商

变更登记义务。

五、股东权利义务及权债务的承担: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实际行使作为公司

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除甲方已披露且乙方已接受的债权债务外,

其他任何未披露或遗漏的债务、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享有

收益分配权(分红权)、资产处分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切股东权利。

六、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

产结构,改善公司的资金流状况,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3、上市公司不存在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委托项目公司理财,以及项目公

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公告]*ST海润:关于转让奥特斯维光电发电(太仓)有限公司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太仓海润太阳能、奥特斯科技、奥特斯 中国、奥特斯、黄山奥特斯电气股份、奥特斯维能源、福州奥特斯电梯、太仓港协鑫发电、华能太仓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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