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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2018/9/11 4:32:14 浏览:2115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70404.97元及经济损失3048897.14元(自2018年5月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17,298,062.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89,76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21,461.83元;以15,708,296.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1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7,419,523.97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江阴电力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江阴电力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江阴电力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34,596,124.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95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85,847.32元;以31,416,593.7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3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34,981,971.6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五)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23,507,622.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0,45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29,166.08元;以21,347,17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23,736,788.97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六)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俊琳、邱毅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奥特斯维与润峰新能源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47,015,245.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20,900.4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116,664.31元;以42,694,345.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和律师费4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抵押的财产(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七、被告九、被告十出质的股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依法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出质的电费收款权(详见事实与理由部分列表)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47,531,910.11)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

十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2017年3月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协议》,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不动产提供抵押。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后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48983336.29元及垫款利息6095008.75元(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及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垫款利息;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

3)、判令被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一提供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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