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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发布日期:2018/9/11 4:32:14 浏览:2004

来源时间为:2018-07-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31,934,582.8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31,934,582.8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诉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1的《售后回租赁之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为201640093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自有的太阳能多晶组件等设备作价人民币1.3亿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租赁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为担保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4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40093-5的《抵押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2的《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40093-3的《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提供担保。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20164009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157912749.26元、手续费人民币117000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317039.7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63295709.56元;

2)、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为376398.5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5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5)、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于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1、2、3、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5《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对合同编号为201640093-3《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被告三所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二)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9日,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润光伏将其所有的设备转让给科誉高瞻,同时科誉高瞻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为担保海润光伏依约履行债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52380613.31元;

2)、判令被告一以19916645.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2月9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26957.54元;以32463968.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六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1244129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34080.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308720.18元;以112978904.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师费10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顺风光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郎溪启运光电发电有限公司、贺兰银星友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邢台润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通辽市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海润光伏与科左国电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海润光伏对科左国电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原告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为担保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回购款62206492.7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17040.4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77180.05元;以56489452.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和律师费6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抵押的财产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出质的股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第1项诉请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出质的电费收费权优先受偿;

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1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浙江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物。同日,浙江香溢租赁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年6月19日,浙江香溢租赁与华君控股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一立即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拆除、运输费用;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21174579.49元(全部未付租金24305909.7元、截至2018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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