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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22/3/14 15:20:18 浏览:1156

增减资、改制及评估的情况”中“(二)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第四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六)核心竞争力”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3、“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本次评估及定价情况说明”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未来可持续经营及稳定发展的具体理由,并于“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收益法评估情况”中量化说明了对标的资产未来收益及风险的评估过程、评估依据。

4、“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本次估值的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标的的定价依据”补充披露了最终交易价格相较评估值有所增加的原因。

5、“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五)评估结果的选择”中补充披露选择评估结果更高的收益法作为定价依据的理由,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6、“第五章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本次估值的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之“(六)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性分析”补充披露了中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

7、“第七章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三、业绩补偿协议”之“(一)业绩承诺”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8、“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之“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之“(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具体情况。

除上述修订和补充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已对重组报告书全文进行了梳理和自查,完善了少许数字或文字错误,对重组方案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063股票简称:皖维高新编号:临2022-013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标的公司”)100.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即2021年2月13日)至《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2月1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双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谢贤虎、谢冬明

谢贤虎、谢冬明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最早为2021年6月8日,谢贤虎、谢冬明于自查期间的交易记录均早于该日期。

谢贤虎、谢冬明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系于2021年6月8日知晓皖维高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信息,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3、在本人知悉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洪旭、杨芳

洪旭系交易对方沈雅娟的配偶,杨芳系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阎昌斌的配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二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与其配偶一致(沈雅娟、阎昌斌知悉时间为2021年4月7日)。根据洪旭、杨芳的确认,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及股价的自行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

洪旭、杨芳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沈雅娟、阎昌斌亦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的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皖维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皖维高新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及其他近亲属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的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李海凤

李海凤系交易对方伊新华的配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与其配偶一致(伊新华知悉时间为2021年6月8日)。根据李海凤的确认,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及股价的自行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

李海凤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本人的配偶未向本人泄露有关信息或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建议本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伊新华亦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的配偶于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皖维高新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以非法途径获悉皖维高新将进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及其他近亲属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的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皖维高新所有。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黄健

黄健系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皖维皕盛的监事,根据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黄健的证券交易记录以及皖维皕盛及黄健的说明,黄健未参与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上市公司系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知情时间登记为2021年4月7日。根据黄健的说明,其系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其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系因为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所进行的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

为此,黄健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未参与筹划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议,实际系于皖维高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的公告日(即2021年8月12日),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2、本人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而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

3、在自查期间,除已出具说明中所述的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不存在其他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

4、在本人知悉皖维高新本次交易的信息后,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皖维高新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上述买卖皖维高新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皖维高新股票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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