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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2中国保险业:国资主导险企凶猛添十丁

发布日期:2016/10/26 7:01:37 浏览: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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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支持有实力的温州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尤其是符合温州当地经济社会特色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也是颇抢眼球的事。

据悉,由于温州民资在发起设立保险总公司的意愿和能力方面存在局限,经多方沟通协调,上海的某国资集团希望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温州民营资本发起设立1家再保险公司。

近两年,回归实业、服务实业的呼声渐高,尤其是十八大之后,“五位一体”的新格局之下,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已不可争议。先知先觉的保险资金已然走在服务实业的路上。

或许,在未来城镇化基建投资中,保险资金身影将频现。

车险费率再改革

2012年,车险到了改革临界点。这一年,保监会又先后签发了多项事关车险改革的规章制度,从改善服务、改进产品的角度定下了国内车险改革的路子,并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即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服务、产品、费率市场化,一场车险领域的彻底整顿赫然揭幕。其中,最受关注者非车险费率改革莫属,《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也终于在2012年初亮相。

相较以往费率一刀切的做法,今后国内财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条款将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采用“协会条款”;二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三是自主开发条款费率。

所谓“协会条款”即指,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另外,保监会要求其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则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不过,保监会要求相应公司必须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才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会则提出了如下要求: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

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净化市场催生大中介

10年间,国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由数十家猛增至2570家,速度不可谓不快。然而,“快字当先”的背后也有着负面的影响。不可否认,国内专业保险中介的快速扩容迅速做大了规模,积累了相当的资源,但也因为“快”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机构设立不平衡、运营行为不规范、缺少有效的监管等。“多、小、散、乱”一度成为国内保险专业中介代名词,甚至被人扣上“保险业混乱之源即是保险专业中介”这般不能承受之罪。

2009年,保监会与北京、上海、河南三个保监局一起,用解剖麻雀的方式,分别对在当地市场有代表性的基层机构中介业务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而此次专项检查的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进行违规操作是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建立有力的长效机制,才能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现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藉此,保监会连出三招,一幕整顿中介的大戏登陆保险业。

第一招,抬高门槛。两年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从最初的50万元骤升100倍达5000万元。2009年10月1日之前设立的、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若直到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较2009年减少20家,首度出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减少情况。

第二招,力捧大中介。2011年,保监会《“十二五”期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监管研究》明确表示要加大吸引利用境外资本力度,支持机构间的兼并重组,支持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鼓励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如此背景下,全国性销售公司以及中介集团纷繁涌现,大童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成为第一家全国性销售服务公司;华康保险代理公司又成为第一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日前,国内第一家保险中介集团服务集团挂牌成立。此外,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广州美臣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公司、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等4家公司已得到保监会回函,支持其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

第三招,择优而批。2012年初,保监会暂停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6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除继续受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连番政策之下,大中介的思路已不言而喻,做大中介以此倒逼行业走上产销分离之路再也明显不过。与此相伴的是,多家保险公司专属销售公司的出现。

7.21暴雨冲击行业形象

2012年7月21日,一场暴雨令国内保险业再度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风险过后,保险的身影总显得格外忙碌。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披露,截至7月30日,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因强降雨造成损失的各类报案4.7万件,估损金额约10亿元。

赔付之后,数家保险公司又纷纷解囊捐款数百万元,支援北京灾后重建。

然而,巨额理赔、灾后捐款并未引来消费者认同,以央视为代表的媒体对保险业开启了新一轮的“口诛笔伐”。“霸王条款”、“履行企业责任”等词语纷繁涌现,舆论一边倒。原因在于,多数出险车辆被保险公司以“没上涉水险”、“二次启动”等原因拒赔。

消费者认为上了“全险”可以赔付,保险公司则以上述原因争辩拒赔。公婆各自有理,自说自话。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上述情况的出现其实是赔与不赔皆可,出于经营的角度险企自会选择后者。

事后,经有关部门从中斡旋,大部分车辆顺利获赔。即是如此,仍未幸免舆论之狂轰乱炸。赔与不赔皆落下口舌,尴尬中有业内人士感叹:“媒体、消费者由于不够专业、不够了解等原因,批评有失偏颇。”对此,有观察人士反问:“保险公司自身真的没有问题吗?”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2年末国内保险业形象再度受创,知名学者公开炮轰“保险就是传销”。此外,郎咸平还发表了“买保险是最大的不保险”、“保险公司就像老鼠会”、“保险业暴利”等言论。

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公共知识分子郎咸平的影响力可想而知,上述论断一出迅速得到部分网友的支持,引发了持续数日的论战。期间,多位保险业内大佬理性解析保险职能,无奈收效甚微。

其实,略懂保险常识之人即可明辨郎咸平话语中的偏颇之处,但为何声援保险的圈外人如此之少?况且,这也已经不是第一次、第二次公众舆论发难保险业了。有内人士分析,这或许是先前社会大众对车险不满情绪的一次集中爆发,由于积怨过深,他们不管是非对错,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泄愤。

原本买卖双方简单的契约关系,何以衍化成媒体、社会大众、监管、保险公司四方角力,各说各话的混沌局面?或许在这样一个消费者需要教育,媒体需要引导,监管需要倾听的时代,险企更需要反思。

值得欣慰的是,2012年末保险业发生了一件颇为喜庆的事情,市场传闻保险行业协会重金打造的保险行业形象广告即将登陆央视时段。

大病医保缔造千亿政策红利

期盼多年,保险业一直希望可以借助社会管理、政策红利实现崛起,2012年大病医保新政的出台,为保险业缔造了这样一个机会。

2012年,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未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将划出一定比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全面铺开。

未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将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此外,各地将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据了解,目前医保基金收入中财政投入比重已达82,未来财政补助仍有望提高;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达到10.5亿人。这对保险业是一个重大发展机遇,将带来爆发式的收入。

按照政策许可的最大限度计算,可以纳入大病保险范畴的资金基数有望达到1200亿元,每年客户二次开发有望带来800亿元保费收入。

大病医保新政带来巨额保费的同时,也为保险行业提出了重大的命题:险企承担起这样一种责任,要具备怎样的能力?

据了解,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者要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完备的网络服务体系以及配备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这意味着很多外资和中小保险,以及新设立保险公司将暂时无缘。而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商业保险公司要在承办好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的结合途径,大力发展各种商业补充保险,分担社会保障体系险的压力。

据悉,目前市场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其中不乏湛江模式、江阴模式、太仓模式等知名模式。

营销员体制改革再起航

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已非第一次提及,甚至数度被推上改革的日程,皆因或时机、或整体环境等诸多原因遭遇不同程度的抵制,了无下文。亟待解决的“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营销员改革的走向”等核心问题依然如绊马绳般存在,行业依旧在改革的路上。

自2001年保监会中介部首次提出营销体制改革,11年摸索讨论,几经修正,终于在2012年10月8日形成《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83号文颇为温和。虽然明确给出具体时间表(用3年时间,改变营销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现状;用5年时间,让新模式和新渠道市场比重大幅度提升;最终要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化保险销售队伍),但之前呼声甚高的员工制并未提及,而是提出了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

“一刀切(全部转化为员工制)的做法过于激进,不符合中国改革的通常做法。”有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83号文倡导的还是渐进式的改革,监管部门希望以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至此,营销员体制改革思路已然清晰,“改革主体是公司,监管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直接参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给出了对“监管引导、市场选择”的答案。

正如评论人士认为,83号文只是一份官方表态、纲领性文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也解决不了所有问题。重要的还是各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的实践和探索,在实践中找到适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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