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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运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发布日期:2020/5/20 8:16:59 浏览:2148

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对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尚未收回的委托理财对

公司的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本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

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低风险

短期理财等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9〕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雅运纺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授

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主要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

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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