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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运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发布日期:2020/5/20 8:16:59 浏览:2147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发表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发表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经理

层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有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上市

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

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及章节、条款序号顺延或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

持不变。修订后的《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0

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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